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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株洲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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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王XX与株洲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代为法律文书,代收标的款等。

被告株洲XX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董家塅高XX。

法定代表人石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军,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等。

委托代理人欧XX,湖南誉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株洲XX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株洲XX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王XX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王XX承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

审判员张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喻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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