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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县XX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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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绍兴县XX公司。

绍兴县XX公司与王X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马XX。

委托代理人:俞XX。

被告:王XX。

委托代理人:占少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XX公司诉被告王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XX公司撤回对被告王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绍兴县XX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李佩艺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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