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197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卢龙县,工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策,河北德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XX公司,地址卢龙县石门XX。
组织机构代码758XXXX0956。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治国,河北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河北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长赵XX
审判员王XX
人民陪审员贺宽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