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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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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吗?

一、司法拍卖房屋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吗?

经由拍卖、变卖方式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对抗在抵押权登记后成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买卖不破租赁”应当适用于拍卖财产。但这一原则也存在例外。如“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基于物权优先原则,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先于租赁权设立,不论租赁权的性质是属于债权或是物权,都应当先保证抵押权人权利的优先实现。

除非受让人对拍卖房屋附带租约明知,房屋评估价格也充分考虑了附带租约,并且受让人同意继承原租赁合同,在此基础上,受让人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履行,否则该租赁合同对新的受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让人有权要求承租人返还该房屋。

司法拍卖前一定要提前熟读竞拍公告并对竞买房屋进行实地核查,确定房屋上是否存有租赁关系;若有,则应了解详尽租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租赁时间、租金是否支付等情况;若无,则应确定房屋是否存有其它将影响房屋使用的瑕疵。实践中,若竞买房屋上在被查封前存有租赁关系且在竞买后租赁期限仍未届满,则竞买人要求承租人腾退的请求将难以得到支持。

二、买卖不破租赁的法律规定有什么?

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而承租人提出的“优先购买权”则是指出租人出卖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依法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综上所述,买卖不破租赁这一原则经常用于房屋租赁过程中,如果房子被变卖,作为承租人,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一直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司法拍卖的房屋引发的房屋产权变更,不能再使用这个原则,拍卖后,新的房屋产权人有权要求租客返还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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