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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该条第三款又规定:“属于《工伤保险条例》雇佣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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