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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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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是什么
要约的撤回,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指在要约发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约的行为。《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五条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七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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