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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劳动者应负哪些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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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劳动者应负哪些责任?

当今社会,找工作入职前都需要签合同。而在工作期间,由于种种原因,劳动者有时会遭到自动或被动的离职。而在离职时,又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未能如愿及时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当用人单位招用这些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劳动者时他们需要负哪些责任呢?

一、第九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了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以外,其他的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不得和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给原用人单位造成了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损失,如果新的用人单位明知劳动者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仍然预期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适用要点

(1)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存在过错,也就是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是过错责任。

(2)在新的用人单位存有过错的情况下,原用人单位既可以请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任意选择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二、《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因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995年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六条对此作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所应赔偿的损失包括:对原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也因为这些责任,许多用人单位是不会招聘未解除劳动合同再入职的劳动者的,而这使得未解除劳动合同却已失业的劳动者生活艰难,不得不想法设法,努力谋生,即使再辛苦也不得不撑下去。衷心希望有关的劳动制度可以更加完善,以及每一位雇主可以更加体贴那些离职者,让对方的生活可以继续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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