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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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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与劳动者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并不属于单位的正是员工,但此时不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劳动者也觉得对自身利益无法保障,在这种情况下有的单位就会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那现实中,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呢?对此,本站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已经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如果只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二、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担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试用期满后,就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应该是有利的。

试用期是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相互考核的期间,一般或多或少都会在职工入职之前约定。但即使约定了试用期,此时签订的合同也应当是劳动合同,而不能是试用期合同。试用期的约定只能作为劳动合同的中的部分内容而存在。因此对于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要是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本站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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