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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社保和工资一起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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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工社保和工资一起发吗?

职工社保和工资一起发吗

不一定,缴纳社保时间和发放工资的时间,没有要求同一时间。

依法缴纳社保的时间,是由当地社保机构根据工作安排,限定用人单位在某个时间期限内缴费,体现了缴纳社保的法律严肃性,给社保经办机构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这个时间由社保机构作出决定。

职工发放工资的时间,是用人单位和发放工资的银行作出协议,规定在某一天是发放工资的日子,以便银行提前做好现金准备,安排好工作人员,以便顺利发放。

二、不发工资怎么申请劳动仲裁?

1、劳动保障当事人提出仲裁的,应当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受理的,应当由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作出不予受理通知,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交答辩书及相关证据。被诉人没有按时提交或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

3、仲裁庭应当于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4、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5、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6、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7、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劳动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规定为: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总之,法律上肯定没有要求社保和工资必须要在同一时间发放,在刚开始参加社保的时候,每个月都有交社保,但是员工本人可能也迟迟没有办法拿到社保卡,等社保卡办好了之后,用人单位会通知员工到指定的地点去领取的,领社保卡一定要本人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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