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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税费、社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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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当中有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入职时,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司法实践中,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应当按照当月总收入支付,即所有工资总额均属于工资。因此,二倍工资就是当月全部工资总额的二倍。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是对用人单位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惩罚性措施,对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限定一定的合理范畴。

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是否包括税费、社保等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扣缴的税费。该税费为劳动者的个人所得税,这部分税款所涉及的钱款完成了两次所有权转移,第一次是从用人单位转移为劳动者所有,第二次是从劳动者方转移为国家所有。此税款虽是用人单位代扣上缴税务机关,但这并不能改变其作为工资的性质。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计算基数应当包括劳动者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从本质上讲,劳动者所缴纳的社保费用以劳动者提供劳动为前提条件,仍属于劳动所得的范围,并且具备交换功能和保障功能,具备工资属性,因而应成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当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并无明确的标准和统一的适用规则,有的法院在裁判过程中,还会把各种津贴、奖金、报销算在二倍工资计算基数中。实际操作过程中应当从工资的内在特点出发,立足于该制度的立法初衷,结合案件中的证据材料,原则上以应得工资为计算基准,结合工资发放的规律综合认定,力求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谐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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