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律师解答>婚姻家庭解答>家事纠纷律师解答>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

法律知识站 人气:2.16W

随着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三的实施,以前对于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局面被打破。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司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因此,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割,怎么分也是有据可循了。

离婚时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