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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厦门高温津贴政策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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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在持续的高温工作下,劳动者的身体遭到严重的伤害,劳动者愿意高温工作,无非是想好好工作以此得到该有的劳动报酬,我国为保障这部分高温劳动者安全和身体健康,法律特别规定企业需发放高温补贴给劳动者,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违法,企业要受到相关惩罚。因各地高温补贴政策不一样,小编今天以厦门为例,来讲讲厦门高温津贴的相关政策。

2021厦门高温津贴政策是什么?

一、厦门高温补贴政策是什么?

1、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2、用人单位在职职工高温津贴的具体发放标准为: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如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9.2元。用人单位的高温津贴标准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

3、高温津贴不能用实物代替。发放这些防暑的物品属于福利或劳保用品,发放没有硬性规定,但不影响高温津贴200元的发放。也就是说,因为发了东西,就不发、少发高温津贴,不符合规定。

4、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二、厦门高温补贴发放的天数是多长?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月-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按月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三、单位不发高温津贴怎么办?

如果用人单位在发放高温津贴上违规,劳动者可以向工会寻求帮助,工会组织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

此外,劳动者还可以向社保、安监等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采取责令用人单位整改、行政处罚等措施,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享有高温补贴的人群有哪些?

1、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高温作业劳动者当月临时从事非高温作业的时间不超过4个工作日的,用人单位应当足额发放当月的高温津贴;5个工作日以上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3、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

由此可知,厦门高温津贴的发放都是按照当地的标准来进行,因各个地区的气候不一样所以每个地区的标准也就不一样,厦门的高温津贴标准是每人每个月200元,发放的月份是每年的五月到九月。这样看来还是较符合新劳动法中规定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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