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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XX公司、贵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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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胜景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222MA6DLDHK1D。

贵州XX公司、贵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邓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697299。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XX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中XX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XXXX0201MA6DLWNB86。

法定代表人:林XX,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林学,系贵州XX律师,执业证号152XXXX10866755。

上诉人贵州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XX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8元,减半收取2354元,由上诉人贵州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

审判员林波

审判员杨梅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法官助理郭X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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