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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XX与安徽省XX公司、赤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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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XX,男,1968年03月0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现住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

周XX与安徽省XX公司、赤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XX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XX。

法定代表人:石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X,吉林XX律师。

被告:赤峰XX公司,住所地赤峰市西XX。

法定代表人:齐界,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红,内蒙古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XX与被告安徽省XX公司、赤峰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XX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92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回;邮寄送达费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杨宁宁

人民陪审员  李艳美

人民陪审员  宋文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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