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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与重庆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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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X,男,1990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李XX与重庆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谭XX,重庆诚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XX。

法定代表人张X。

原告李XX诉被告重庆市XX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李XX于2015年5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XX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

代理审判员刘艳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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