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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具有人身属性,是不可替代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缔结劳动关系后,应当由其本人亲自、全面地履行劳动义务。某些替代性高的岗位,劳动者无法到岗的,必须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方可由他人替代,劳动者擅自安排他人替代上班,用人单位不予接受的,可作旷工处理。【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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