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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与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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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男,汉族,壶关县人,农民。

郭XX与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赵X、秦XX,山西XX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长治市人。

委托代理人张碧清、高XX,山西XX律师。

原告郭XX诉被告陈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郭XX于2014年8月5日,以陈XX(本案被告)诉郭XX(本案原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处理过程中已对该纠纷一并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XX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127.5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长李红斌

审判员杜志强

人民陪审员张朝红

二〇一四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郭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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