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卯XX与林XX、路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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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卯XX。

卯XX与林XX、路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杨XX、殷XX,甘肃XX律师。

被告林XX。

委托代理人李XX、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任该公司总经理。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卯XX诉被告林XX、路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卯XX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案件当事人似的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卯XX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卯XX负担。

审判员袁海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伊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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