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卯XX。
委托代理人杨XX、殷XX,甘肃XX律师。
被告林XX。
委托代理人李XX、刘霞,甘肃阶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XX。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卯XX诉被告林XX、路XX、中国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卯XX以变更诉讼请求,增加案件当事人似的情势变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卯XX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卯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卯XX负担。
审判员袁海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伊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