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邓XX,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XX、邹道雄,福建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XX,福建XX律师。
上诉人邓XX因与被上诉人厦门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二审期间调取的新证据,原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初字第263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已收取的二审诉讼费予以退回。
审判长刘友国
审判员张南日
代理审判员袁爱芬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艳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