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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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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

胡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委托代理人王英杰,河北方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温庄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申志勇,主任。

原告胡XX与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温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庄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英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庄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XX诉称:2008年,原告为被告村修路、修广场及零活,被告除给付部分工程款外,尚欠193881元。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所欠工程款193881元。

被告温庄村委会未答辩。

原告胡XX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了证据二份,1、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胡XX修路款、修建广场款壹拾玖万叁仟捌佰捌拾壹元整(193881元)2008.6.3号邱县新马头镇温庄村民委员会(印章)温庄村经手人申XX2008修路陈X(玉生手)冯XX2014.12.30日。并解释称申XX为原村支部书记、姬XX为原村主任、赵XX至今任村会计,冯XX为村现任村支部书记。2、温庄村街面硬化及零活、温XX清单两份,内容为上述工程建设期间用工及用料等情况。

被告温庄村委会未提交证据。

根据原告胡XX陈述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8年,原告胡XX承包被告温庄村委会街面硬化及零活、村广场工程,工程款共计332585元。后被告温庄村委会支付了工程款138704元,现欠原告胡XX工程款193881元。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被告温庄村委会作为工程发包人拖欠作为工程承包人原告胡XX工程款193881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胡XX要求被告温庄村委会偿还现欠工程款的理由正当、请求合理,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温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胡XX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9388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78元,由被告邱县新马头镇温庄村委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九凡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汪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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