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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XX公司与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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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江苏XX公司。

江苏XX公司与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彭XX。

委托代理人曹建平。

被告南通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XX公司诉被告南通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江苏XX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XX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95元,由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

审判员肖红波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顾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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