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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与河北XX公司、晋州市XX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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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X。

李X与河北XX公司、晋州市XX厂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王XX,河北新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北XX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晋州市XX厂。

法定代表人高XX,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晋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XX,河北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X与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晋州市XX厂、第三人晋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X于201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X撤回对被告河北XX公司、被告晋州市XX厂、第三人晋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0元减半收取为13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刘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杨彦昌

二〇一四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严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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