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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XX厂、王XX等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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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淮北市XX厂,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XX。

淮北市XX厂、王XX等与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经营者:王XX,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朱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原告:王XX,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照,安徽安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

原告淮北市XX厂、王XX与被告刘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施XX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施XX

审判员  郑XX

审判员  孟 娇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田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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