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焱梅,湖北自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孝感市XX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交通路与宝成XX。
法定代表人:万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万X,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许XX与被告孝感市XX公司、万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许XX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XX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许XX负担。
审 判 长 肖应友
人民陪审员 吴桂清
人民陪审员 余厚润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聂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