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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付XX、濮阳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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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XX,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

王XX与付XX、濮阳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冯XX、王洪生,河南金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付XX,男,1986年6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付XX。

被告濮阳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XX。

委托代理人李XX。

原告王XX诉被告付XX、濮阳市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XX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XX承担。

审判长李XX

审判员白XX

人民陪审员樊英丽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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