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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会与李新得、牛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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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社会与李新得、牛贝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社会,男,195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新得,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上蔡县。被告:牛贝,女,成年,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汤帝街885号。法定代表人:李双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艳、丁娟,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社会与被告李新得、牛贝、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宇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社会、被告李新得、被告环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牛贝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社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劳务工资40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新得、牛贝出具欠条一张,证明欠思礼农商行工人工资25600元,其中4000元是其应得的工资。后其多次找到被告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拒绝支付。被告李新得辩称,其同意支付原告工资款,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属实。被告环宇公司辩称:第一,其公司是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范围系房地产开发销售,没有承建资质,从来没有承建过原告诉状中所称的涉案工程,也不可能承建,原告起诉主体错误;第二,本案涉及的工资款项已经由李新得、牛贝出具欠条,已经转化为债权债务关系,理应由二被告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因此应当依法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新得出具的欠条一张,以此证明被告共欠工人工资款25600元。被告李新得质证后,称是其出具的欠条,其从被告牛贝手里承包的工程,后来其找的原告去干活,其与被告牛贝之间还没有算清楚,牛贝还欠其的钱,其欠工人的钱。被告环宇公司质证后,称与其公司无关,不发表意见。本院认为,出具欠条的被告李新得对该欠条无异议,对该证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社会曾跟随被告李新得在济源农商行思礼支行工地从事砌墙工作。2017年12月16日,被告李新得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思礼农商银行工人工资款贰万伍仟陆佰圆整(25600元)李新得415825196212282553)2017.12月16号”。被告欠原告劳务工资4000元,至今未支付原告。本院认为,原告王社会为被告李新得提供劳务,被告李新得应当支付工资。本案中,原告持有被告李新得出具的欠条要求被告支付工资,被告李新得对该欠条无异议,且对原告主张的工资数额4000元也予以认可。现原告要求被告李新得支付劳务工资4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另要求被告牛贝、环宇公司支付劳务工资无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新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社会4000元。二、驳回原告王社会要求被告牛贝、河南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新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鲍东敏人民陪审员  张红建人民陪审员  邢国平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黄子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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