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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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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苏XX,女,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向远斌,重庆峡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重庆市巫溪县人。

本院在审理苏XX与陈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苏XX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苏XX自愿负担。

代理审判员  邓乾树

书 记 员  莫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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