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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古县公路管理段与张XX、张XX、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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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省古县公路管理段。住所地:山西省古县县城涧河西XX。

山西省古县公路管理段与张XX、张XX、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杨XX,段长。

委托代理人:王XX,山西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

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山西国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

上诉人山西省古县公路管理段(以下简称公路段)因与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古县人民法院(2015)古民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公路段的委托代理人王XX、张XX,被上诉人张XX、张XX、张XX的委托代理人李晓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查明:案外人王X承包了公路段的公路养护工作后,雇佣张XX、张XX、张XX的父亲张X工作。2011年11月23日,张X在公路上工作时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及张XX、张XX、张XX母亲亢X230000元。亢X与公路段因与张X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工伤认定历经仲裁、一审、二审,我院(2013)临民终字第0072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张X与公路段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院(2015)临行终字第81号行政判决书认定张X之死构成工伤。

张XX、张XX、张XX主张张X工亡应得到工伤保险待遇为:丧葬补助金16772元【33544(2010年山西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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