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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广东省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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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XX,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广东省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李旭峰,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省XX厂。

法定代表人郭XX,经理。

申请执行人李XX与被执行人广东省XX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广东省XX厂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申请执行人李XX偿付借款本金284695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7月2日执行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18日本院组织申请执行人与化州市南盛街道办协商解决本案,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未能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因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

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

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朱昭光

审判员黄斌

审判员潘洪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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