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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XX、齐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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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屈XX,男,196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屈XX、齐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赵XX,河北环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少伟,河北XX。

被执行人:齐XX,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张家口市供电局员工,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本院受理的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702民初15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齐XX名下银行存款110777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魏全国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武XX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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