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职场>劳动工伤>工伤纠纷>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知识站 人气:2.84W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上海XX公司与上海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林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孙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上海市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原XX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卜立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上海国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XX公司、被上诉人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8民初330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志煜

审判员徐庆

审判员王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XX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