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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XX与魏XX、胡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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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陶XX。

陶XX与魏XX、胡XX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韦X,丹阳市西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XX。

委托代理人任XX、路小军,江苏XX律师。

被告胡XX。

委托代理人任XX、景XX,江苏XX律师。

被告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住所地镇江市XX。

法定代表人薛X,园长。

委托代理人徐XX,江苏XX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XX与被告魏XX、胡XX、镇江市京口区优山美地幼儿园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陶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无违反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顾XX

人民陪审员束XX

人民陪审员巴斌兵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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