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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樊XX、华亭县XX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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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7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

刘XX与樊XX、华亭县XX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被告樊XX,男,汉族,生于1962年9月10日,甘肃省华亭县人。

委托代理人王XX,甘肃XX律师。

被告华亭县XX公司。

地址:华亭县南XX。

法定代表人韦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陕西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地址:华亭县东XX。

负责人胥XX,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XX,该公司职工。

被告张XX,男,汉族,生于1970年1月13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

被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5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倩,甘肃XX律师。

被告刘XX,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7日,甘肃省崇信县人,农民。

被告朱XX,男,汉族,生于1969年2月12日,甘肃崇信县人,农民。

被告杨XX,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28日,甘肃省泾川县人,居民,(未到庭)。

被告永安XX公司。

地址:平凉市崆峒区XX。

负责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该公司理赔部经理。

被告中国XX公司。

地址: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XX1层。

负责人孙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X,平凉XX公司理赔部员工。

原告刘XX诉被告樊XX、华亭县XX公司(以下简称华兴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中财XX)、张XX、刘XX、刘XX、朱XX、杨XX、永安XX公司(以下简称永安XX)、中国XX公司(以下简称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的委托代理人达XX、被告樊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X、被告华兴XX的法定代表人韦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被告中财保的负责人胥XX及其委托代理人高XX、被告张XX、被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倩、被告刘XX、朱XX、被告永安XX的委托代理人贾XX、XXX的委托代理人曹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2014年11月15日晚11时许,被告樊XX驾驶甘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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