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事故案例>抚顺XX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抚顺XX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知识站 人气:1.88W

上诉人(原审被告):抚顺XX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浑河北XX。

抚顺XX公司与周XX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定代表人:张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堂剑,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抚顺XX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XX,男,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抚顺市顺城区。

上诉人抚顺XX公司(以下简称:抚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4)顺民一初字第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抚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夏堂剑、张XX,被上诉人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4年1月3日至2014年2月24日在被告单位从事司机工作,白班工资88.6元、夜班工资70元。入职时被告向原告收取工作服押金200元,工作结束后没有予以返还押金。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原告在工作期间所开车辆离合器打滑,后期到修配厂予以修理。被告因此事扣除原告2月份工资1470元。2014年2月份期间原告上白班19天、夜班22天。春节法定节假日期间,原告于1月31日上白班、2月1日上白班、夜班、2月2日上夜班。原告于2014年5月5日到抚顺市顺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作出顺劳人仲字(2014年)第10号裁决书,裁决抚顺XX公司返还周XX工作服押金、支付双倍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返还克扣工资合计5870.2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诉讼至顺城区人民法院。抚顺XX公司亦不服该裁决,诉讼至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决书,该院以周XX已经向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由作出(2014)抚中民二初字第0008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抚顺XX公司的申请。另查,2014年春节三天法定节假日为2014年1月31日(星期五)、2月1日(星期六)、2月2日(星期天)。

原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工作服押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在庭审中称其公司于2014年1月28日将石化通勤线路承包给贾X,因此主张其公司与原告无劳动关系,由于被告在仲裁阶段并未对原告在其公司工作提出异议,且提供原告2014年2月份工资表、考勤表,现被告仅提供通勤线路转让协议欲证明承包的关系,本院不予采信。关于原告要求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支付。关于法定节假日工资,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提供工资表、考勤表,对原告在春节三天法定假日期间2个夜班、2个白班加班没有异议,但其辩称原告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因无据凿证,本院不予采信。故本院支持原告春节三天2个夜班、2个白班百分之三百的加班费。关于原告请求的2014年1月份、2月份16个休息日白班、夜班加班费,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原告在此期间白班通过补休已经得到休息,故对其要求白班加班费不予支持。对于夜班加班费因原告上班至24号,2月1日、2日为春节法定节假日,在双休日中不予重复计算,2月份有3个休息日,原告于2014年2月17日夜班休息,该周不予支持加班费。故对原告的6个休息日(1月份4个、2月份2个)夜班百分之二百加班费予以支持。被告扣发原告2月份工资1470元,于法无据,故其还应支付原告2月份工资1470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抚顺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返还原告周XX工作服押金200元。二、被告抚顺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2014年2月4日至2014年2月21日期间双倍工资赔偿金2836.2元。三、被告抚顺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克扣原告2014年2月工资1470元。四、被告抚顺XX公司于判决生效后支付原告春节法定节假日加班费951.6元、休息日加班费840元,合计1791.6元。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被告抚顺XX公司负担。

宣判后,原审被告抚顺XX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原审原告周XX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被上诉人离开公司后并未将工作服返还,因此上诉人无需返还200元押金。2、我们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足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所以上诉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3、《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但本案不应适用该条。首先,上诉人在招录被上诉人时已明确告知工资中已包含在节假日和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其次,被上诉人的工作是开通勤车,工作时间主要是在早晚,工作时间加起来也只有4个多小时,其他时间被上诉人可以自由安排,比国家规定每天8小时工作制度少近一半。因此,上诉人不仅支付了加班费,同时也充分保证了被上诉人的休息时间。4、被上诉人给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被上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被上诉人工资中扣除损失符合法律规定。

被上诉人周XX答辩:1、工作服我没有穿过,可以给上诉人返回去,200元押金得返我。2、不签合同是我告上诉人的理由。到目前为止,上诉人没有与用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我都开两个月工资了,不存在上诉人所说的劳动关系不足一个月。3、车辆损耗的费用应当由单位承担,不应由司机承担,所以上诉人要求我承担经济损失不合理。我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二审期间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劳动所需的条件,因工作服为劳动者工作时所需,理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以任何名义收取劳动者押金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上诉人理应返还收取的工作服押金200元。如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工作服,可另案诉讼。关于上诉人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足一个月,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上诉人无需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金的上诉理由,由于被上诉人已在上诉人单位领取了两个月的工资,故上诉人称双方的劳动关系不足一个月没有事实依据,对其该项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其已支付被上诉人加班费,因被上诉人否认,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加班费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一审中认定的加班天数均发生在法定休息日,故上诉人主张因被上诉人的实际工作时间不足八小时,不应支付加班费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从工资中扣除的上诉理由,因上诉人未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车辆损耗(离合器片打滑)的责任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故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抚顺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宫颖

审判员马开智

审判员罗华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X

TAG标签:#XX #二审 #抚顺 #民事 #判决书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