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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与马XX、郑XX、阳泉市XX公司、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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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一审被告)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

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与马XX、郑XX、阳泉市XX公司、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高XX,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锦锋,山西至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X,山西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马XX,男,山西省阳泉市人。

一审原告郑XX,男,山西省阳泉市人。

一审被告阳泉市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XX,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高XX,男,山西省阳泉市人。

上诉人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马XX、一审原告郑XX、一审被告阳泉市XX公司、高XX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冯锦锋、刘X、被上诉人马XX、一审原告郑XX、一审被告阳泉市XX公司、高XX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上诉人阳泉市郊区西南舁乡西南舁村村民委员会与一审被告高XX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属于对已生效的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0)郊民初字第46号民事调解书的履行,在调解书仍合法有效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又作出撤销抵押合同的判决与生效法律文书相悖。故一审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2014)郊商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郝丽琴

审判员  王保才

审判员  郭XX

书记员  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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