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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XX与刘XX,刘XX,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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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莫XX,男,生于1964年12月30日。

莫XX与刘XX,刘XX,罗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代理人杨义禄、刘XX,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XX,男,生于1976年11月2日。

委托代理人吴XX,忠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工作者。

被告刘XX,女,生于1976年1月25日。

被告刘XX,男,生于1946年2月18日。

委托代理人刘XX(系被告之女),生于1976年1月25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莫XX诉被告罗XX、刘XX、刘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莫XX于2014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莫XX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莫XX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莫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莫XX负担。

审 判 长  江隆乾

代理审判员  廖子钧

人民陪审员  方 宁

书 记 员  蔡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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