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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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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卫市XX公司。

中卫市XX公司与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张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X,宁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XX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范国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宁XX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海南XX公司。

住所地:海口市玉沙XX。

法定代表人:陈XX,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宁XX公司。

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

法定代表人:吴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子淏,宁夏辅德(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中卫市XX公司与被告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宁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卫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南XX公司、海南XX公司、宁XX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47元,减半收取6773.50元,由原告中卫市XX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永贤

人民陪审员高博

人民陪审员陈兴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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