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职场>劳动工伤>工伤纠纷>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江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江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律知识站 人气:2.91W

原告京XX公司(原河北XX公司)。

京XX公司与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江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王XX,均是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攀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XX,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XX,湖南XX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职员。

被告江门XX公司。

法定代表人TXX(陈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存权,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XX公司诉被告中国XX公司、中国XX公司、江门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03元,由原告京XX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XX

审判员  张XX

审判员  张瑞芝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梁XX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