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当前位置:法律知识站>法律生活>车辆交通>交通事故案例>姜XX、鹤岗市XX公司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姜XX、鹤岗市XX公司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律知识站 人气:1.68W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XX,男,1957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原鹤岗市XX公司煤矿工人,住鹤岗市南山区。

姜XX、鹤岗市XX公司煤矿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XX公司煤矿,住所地:鹤岗市南山区。

负责人:尹XX,职务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承,黑龙江XX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姜XX因与被上诉人鹤岗市XX公司煤矿(以下简称XXX)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黑0404民初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XX、被上诉人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承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姜XX上诉请求:撤销(2017)黑0404民初594号判决。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姜XX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后,被上诉人应负是否拖欠工资及数额的举证责任,且上诉人离开被上诉人单位后,不断向被上诉人单位催要工资,诉讼时效没有中断。

XXX辩称:XXX原审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意见,姜XX未提供证据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的情形,二审中查明姜XX是2018年2月办理的退休手续,姜XX与XXX之间应为劳动争议,应适用一年的劳动关系诉讼时效。

姜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X支付拖欠姜XX的工资553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姜XX于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在XXX从事瓦检工作,工资按其每月出勤情况发放。姜XX庭审自述,每月全额工资按31天计算为3617元,其在2015年1月出满勤,其它月份未出满勤,但XXX却只给付百分之五十的工资,即每月分别领取工资1月份1805元、2月份1225元、3月份875元、6月份1630元,现XXX还欠发工资合计5535元。为此原告于2017年9月4日到鹤岗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下达了鹤劳人仲不字(2017)第147号不予审理案件通知书。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姜XX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则其与XXX之间系劳务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劳务合同纠纷

姜XX在XXX工作期间与XXX之间应为劳务关系,故本案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2015年6月姜XX因XXX拖欠其工资离职,此时姜XX就已经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在此时尚在生效实施中,故本案应适用诉讼时效两年的规定。庭审中,姜XX未向本院提供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有效证据,故本案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为2015年6月至2017年6月,而姜XX向鹤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时间为2017年9月4日,此时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姜XX的时效利益事实上已经享受完毕,诉讼时效已因此而归于消灭,不可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实施而使已消灭的时效重新“激活”。XXX虽抗辩本案超过仲裁一年的时效不妥,但被告方提出时效的抗辩理由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起诉确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姜XX的诉讼请求。

本院二审期间,姜XX提交其退休证,发证时间是2018年1月30日,载明姜XX自2017年4月退休。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它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1、姜XX与XXX之间是劳务合同纠纷还是劳动争议纠纷;2、姜XX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否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

因上诉人姜XX系2017年4月退休,其2014年8月至2015年6月在被上诉人XXX处工作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关系,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应予纠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上诉人姜XX与被上诉人XXX之间形成劳动关系,2015年6月上诉人姜XX从被上诉人XXX处离职,根据上诉人姜XX一审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应该从上诉人姜XX离职开始计算劳动争议仲裁时效。2017年9月4日上诉人姜XX向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因上诉人姜XX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实其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故上诉人姜XX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

综上,姜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姜XX已预交50元),由上诉人姜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林XX

代理审判员  刘延霞

代理审判员  刘延鑫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XX

TAG标签:#民事 #鹤岗市 #二审 #判决书 #XX #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