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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公司、方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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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贾XX,该公司董事长。

天津XX公司、方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XX,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妙计,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5民初8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津XX公司上诉称,本案应当依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方XX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类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案工程在江西省永修县辖区内,故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天津XX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黄艳丹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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