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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XX公司与万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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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原审原告)自贡XX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新XX内。

自贡XX公司与万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定代表人万利,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雷XX,男,自贡XX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X,女,自贡XX公司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XX,男,1982年2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童博,四川双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自贡XX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贡XX公司于2015年6月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贡XX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自贡XX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自贡XX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XX

代理审判员张谦

代理审判员吴彩霞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罗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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