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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姚XX等与云南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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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姚XX等与云南XX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XX,男,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云县。原告:姚XX,男,1964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云县。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0210092。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XX,云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XX公司。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双桥,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0464884。被告:吴XX,男,196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云县。委托代理人:吴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0474040。第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勐来乡人民政府。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法人代表:靳X,该乡乡长。委托代理人:赵XX,云南XX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律师执业证号:153XXXX10607493。委托代理人:高XX,云南XX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姚XX诉被告云南XX公司、吴XX,第三人沧源佤族自治县勐来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姚XX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X、姚XX以与被告吴XX达成庭外共识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X、姚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623元,减半收取4311.5元,由原告王XX、姚XX共同负担。审 判 长  彭加广审 判 员  段立昌人民陪审员  白成云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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