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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湖北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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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XX

杨XX与湖北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X,北京XX律师,

被告:湖北XX公司,住所地:荆州市荆州区北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晶,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XX诉被告湖北XX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69元,减半收取2234.5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王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龚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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